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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理港口航运等经营性收费 强化对恶性竞争等的监管
* 来源 : * 作者 : nthj * 发表时间 : 2016-08-17 * 浏览 : 268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听取促进外贸增长政策落实情况汇报,推动进出口回稳向好;决定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推进扶贫攻坚;确定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会议指出,当前外需低迷,制约外贸增长因素较多。下一步要加大已有政策落实力度,推动进出口企稳回升。

       一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尽快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措施,按照便利通关要求,规范和统一不同关区、口岸业务标准,简化查验手续。

      二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有订单、有效益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领域,增加国内急需的关键产品进口。

       三要进一步清理港口、航运等经营性收费,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强化对恶性竞争等的监管。

      四要改革完善与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扩大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试点,培育发展新动力。

      五要发挥双向投资对外贸的促进作用,持续推动在“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国际产能合作空间等领域取得新突破。依托各类园区提升中西部承接加工贸易能力。

       早在去年10月,交通运输部就发文《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要求以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自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和规范工作,切实解决该环节存在的乱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等突出问题,为外贸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环境。《通知》严格限定了港口收费项目和范围,并重点强调了规范拖轮使用,严禁港口强制服务收费、港口所属船代公司搭车收费等问题。

    《通知》提出了七类需重点规范的行为,一是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二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港口经营人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三是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的各项收费不得突破现行的收费标准上限;四是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五是港口经营人不得故意使用大功率拖轮、延长拖轮使用时间、增加拖轮使用数量;六是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七是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所属船舶代理等企业招揽业务、搭车收费。

  《通知》明确,清理整顿工作将以 “打破垄断、促进竞争,规范行为、加强监管”为原则,对港口收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从规范行业管理的角度采取措施或予以处罚,对违反《价格法》的有关行为移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在此期间,交通运输部也将根据有关情况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选择部分省市和港口企业开展清理和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的督查和抽查工作,并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