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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 来源 : * 作者 : nthj * 发表时间 : 2016-04-26 * 浏览 : 15381

 

1、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
实施机关:各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
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3、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
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以上材料如无注明均提供1份,为纸质材料,复印件上承诺“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公章。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8、《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9、《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10、《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12、《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3、《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
实施机关:各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
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3.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4.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15.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
16.海洋主管部门对于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批准文件(适用的船舶);
1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以上材料如无注明均提供1份,为纸质材料,复印件上承诺“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公章。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8、《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9、《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0、《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11、《关于〈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12、《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14、《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5、《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工作流程:
1、受理人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3、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交申请人,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加盖受理专用章。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准予签证的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8、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不准予签证的意见和不予签证的理由、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9、由受理人将船舶签证簿当场交申请人。
10、受理人发现船舶签证簿内未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船舶签证簿内校核并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